為了維系婚姻關系,有些當事人喜歡與對方簽署一份《忠誠協議》,并在其中添加一些違約后的懲罰措施。有些夫妻甚至在剛結婚或者在婚前便簽署此類協議。然而,由于忠誠協議不屬于夫妻財產協議的范疇,且夫妻之間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規范的范疇。因此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而法律雖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類似協議,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行力。忠誠協議屬于道德規范的領域,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性。 寧波陳春香律師辦理很多婚姻繼承類家事糾紛案件。專業婚姻家事律師
法律是如何規定夫妻分居的?
很多夫妻在正式離婚前都會選擇分居,通過分居既能讓自己恢復平靜生活,也能夠慎重考慮如何解決婚姻關系。由于其具有實際意義,所以我國婚姻法律將夫妻分居的情況納入審查夫妻感情狀況的參考因素之中。
然而,并非所有的夫妻分居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婚姻法律將分居分為兩種,即因客觀原因導致分居的和因為主觀原因導致的分居。
一、因為客觀原因導致的分居。通俗地說就是夫妻原本不愿意分居,導致分居的原因是因為諸如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此類分居情況不具有婚姻法律上的意義。
二、因主觀原因而導致的分居。此處的主觀原因即是指夫妻感情不和。既然法律強調婚姻應該以感情為基礎,那么夫妻感情不和的情況當然具有婚姻法律上的意義。為此,應該以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狀況的參考依據。此外,法律要求分居的時間需要達到一定的期限。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所應達到的期限有兩個,一個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另外一個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奉化婚姻家事律師咨詢離婚找律師費用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離婚案申請再審時滿足哪些條件時法院便會決定再審呢?
1、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該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關于審判組織的規定比如∶第一審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該由審判員與陪審員或者只由審判決組成合議庭,人數必須是單數;而第二審則只能由單數的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此基本問題,離婚律師認為目前只有偏遠地區的法院才可能會犯此類錯誤。
2、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公或者應當參加訴公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公。在離婚案件中,此類錯屬于嚴重的程序性錯層。因為離婚案件涉及感情及身份問題。除極特殊情況外,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
3、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對此,很多當事人將其誤解為∶法庭上法官經常打斷我的發言,這就是在侵犯、剝奪我的辯論權利。其實不然,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中會有一個專門的環節叫做"法庭辯論"。辯論與在法庭上隨意插話,甚至與對方爭吵完全是兩回事兒。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出軌行為達到“重婚”或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的程度時,無過錯方才能索要離婚賠償。至于其它類型的出軌行為由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所以導致在很多起訴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的索賠請求不被法律支持。
民法典施行后,由于其在婚姻家庭編的離婚賠償制度中增加規定了“其它重大過錯情形”,使得無過錯方針對對方的其它出軌行為進行索賠成為了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關“其它重大過錯”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認為當今社會出軌現象較為嚴重,對于這種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如果仍然按照以往婚姻法的規定是難以遏止,不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有必要加以糾正。為此,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增加規定了“其它重大過錯”的條款。希望以此授權司法者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案情,運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靈活處理個案,在懲處婚內不忠行為、實現個案的公平的同時,達到警示婚內出軌者,遇止社會不良風氣的立法目的。 寧波離婚律師求推薦。
申請再審時滿足哪些條件時法院便會決定再審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倒原離婚判決。
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這里需要注意兩點:其一,必須是基本事實,而非次要事實;其二,沒有證據對基本事實加以證明。這個情況通常意味著原審法官違反了法律程序,沒有對離婚案件的基本事實組織舉證與質證。
3、原離婚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偽造的。
4、原判決所認定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關于這一點與上述第2點類似,說明法官違反了訴訟程序,雖然有當事人就主要事實提供了證據,但是并未對該證據進行質證。 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余姚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在線咨詢
離婚案件畢竟涉及家事及雙方親情、愛情,代理律師需要多傾聽。專業婚姻家事律師
在起訴離婚時,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權利和義務向法院舉證。作為定案的依據,離婚證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寧波離婚律師結合多年來的力案實踐談談離婚訴訟中的證據有哪幾類。
一、原被告雙方的基本身份材料。這甚中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證明子女身份的證據。這其中有一點要提的是對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通常情況下,長時間在一起生活,都會留有對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復印件。沒有的話可以經您委托的律師向公安機關調取。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供復印件即可,法院是可以聯網核對真實性的。
二、夫妻感情方面的證據。比如各種錄音錄像、照片、聊天記錄等等。再比如有的離婚案件中會涉及漕受家暴后的報警, 就醫記錄。再有就是一方出軌的證據。
三、與子女撫養問題相關的證據。比如子女與哪一方的關系更好,分居后子女隨哪—方生活,已滿八周歲的孩子本人關于父母離婚后跟隨哪一方生活的意見等。
四、與離婚財產有關的證據。比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單、公司股權信息等可以證明收入情況的納稅證明或者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等。
當事人應該將上述證據分類羅列為證據清單。其中應該包括"證據名稱"、"頁碼"、"證明事項"、"證明目的" 等內容。 專業婚姻家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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